留置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合同关系且合法占有对方财产;2. 债务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3. 债务已到期且未履行;4.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可自行约定。留置权人享有继续占有、收取孳息、妥善保管等权利,并承担必要费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
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需满足一系列条件。首先,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前提,且债权人必须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只有当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且债务已到清偿期时,留置权才得以成立。
一、成立的条件
1. 合同关系基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同存在,且债权人占有对方的财产。这种占有必须是合法的。
2. 债务与留置物的牵连关系:债务人的债务必须与被留置的财产有直接的关联。
3. 债务清偿期及未履行义务:债务必须已到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其付款义务。
二、留置权的特性
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成立条件,因此留置权人可以继续占有留置物。留置物占有权体现了留置权的物权性。同时,留置权人在占有期间有权收取孳息,但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只能占有、扣留,不能使用。但在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合法使用留置物。对于因保管留置物所产生的费用,留置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最后,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其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