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可撤销和不予执行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撤销权人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表示撤销或变更的意思,遵循一裁终局原则。若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重新申请仲裁或起诉。
仲裁中的可撤销和不予执行情形详解
一、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情形
仲裁裁决的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即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但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利用对方处于困境,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仅有受损害方有权撤销。
二、撤销操作的流程
若要撤销仲裁裁决,撤销权人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明确表示变更或撤销的意愿,由相关机构确认撤销权是否成立。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针对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三、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情形
除了可撤销情形,还有某些情况下,仲裁裁决可能不予执行。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此,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案件情况。
四、后续操作
若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或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是对于仲裁中可撤销和不予执行情形的简要介绍,具体细节和操作需结合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