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则为10年。此规定针对的是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财务记账凭证的保管规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关于财务记账凭证的保管要求如下:
一、主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进行了调整,延长至30年。
二、其他辅助会计资料保管期限
除主要会计档案外,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也相应延长,定为10年。
上述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均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这一新的规定为财务凭证的保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财务信息的长期安全与完整。
这一修订旨在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确保企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财务记账凭证的妥善保管,对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决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