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境外所得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的对象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与其有实际联系的境外应税所得。抵免限额为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在未来5年内抵补。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说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明确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有如下税务抵免政策:
一、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
1. 居民企业从境外获得的应税所得,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若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同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所得税额的抵免政策
企业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三、抵免限额及余额处理
1. 抵免限额为该项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 若已抵免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超出部分可在未来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这样的税务政策不仅有助于企业合理避税,也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竞争。企业在享受境外业务带来的收益时,也能得到税务政策的支持,从而更加稳健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