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受限制。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不再受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但对于之前开具的凭证,在规定条件下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时限详解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最新的规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特定票据,不再受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不再受360日期限约束。这一变革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时间管理。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若已超出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原有期限,但在特定情况下仍符合相关规定的,仍可按照现行政策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规定确保了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不受损害。具体规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新规定下的抵扣时限
对于近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无需再受到时间约束进行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及申报抵扣,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与便利性。
二、旧规定下的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过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超过了原先的认证确认等期限,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纳税人依然可以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确保了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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