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法律通 2024-12-13 23:35 浏览次数:500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承租人初始计量时,需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记录,后续计量涉及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支付租赁付款额以及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的租赁负债变动。出租人初始计量需记录应收融资租赁款、融资租赁资产等,后续计量涉及收款和确认租赁收入。整个过程需严格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 初始计量: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确认是关键。具体分录为:

使用权资产:记录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体现差额;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反映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预付账款:租赁期开始日前支付的租赁款项,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预计发生的成本,如拆卸、移除、复原等。

2. 后续计量:

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分录为: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贷方记录租赁负债的增加;

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若因重估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付款额变动,需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 初始计量:涉及多个科目的确认,包括应收融资租赁款、银行存款、融资租赁资产等。具体分录为:

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记录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预测租赁结束时的价值;

银行存款:已收取的租赁款;

融资租赁资产:记录账面价值;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为出租人的额外收益预期。

2. 后续计量:主要涉及收款和收益确认,分录为:银行存款增加对应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少;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转为租赁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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