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可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通过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若协商无果,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抵押物变价后,超出债权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具体实现方式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过程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时,拥有对抵押物的特定权利。当债务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采取行动以实现其抵押权。
债务清偿与抵押物折价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若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进行折价,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价款受偿。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债务未获清偿,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方式获得价款以实现债权。
抵押物的处置与债权清偿
若双方协商不成,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在抵押物被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若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应归还给抵押人;若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仍需承担清偿剩余债务的责任。
格式规范
遵循借贷分录格式,文章结构清晰,逻辑严密。每个段落都围绕抵押权的实现过程进行展开,加粗突出重点内容,使读者更容易理解抵押权实现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