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以及特定租赁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此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也涵盖在内,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具体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际运输服务
包括往来或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如船舶、航空、公路等运输服务。
二、航天运输服务
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研发与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但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四、程租与湿租服务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于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程租服务,若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由出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对于湿租服务,若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则由承租方申请。若服务提供至境外,则由出租方申请。
五、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与发行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也涵盖其中。
六、技术服务与合同能源管理
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等均适用。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及知识性流程外包服务(KPO)。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执行。
以上所述,均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