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其后的被背书人若再被背书转让,原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若在承兑人拒绝承兑时,被背书人仍转让,其前手也不对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的票据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关于背书人的责任,我们进行如下阐述:
一、关于“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
当背书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背书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界限。
二、承兑人拒绝承兑时的责任
若承兑人拒绝承兑,此时,背书不得转让后的被背书人若仍进行转让,其前手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这意味着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各背书人对其后续行为有一定的责任,但这一责任并非无限。
以上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详细阐述了背书人在不同情境下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核心在于“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以及承兑人的态度对责任的影响。在理解这些规定时,务必保持原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