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如何登记并生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历史馆 2024-12-13 03:55 浏览次数:738

根据《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无需登记,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押包括各种动产和权利质押,如汇票、支票等。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只能抵押不能质押。各类质押的设立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权利凭证的交付或相关部门的出质登记。

动产质押登记详解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的设立并不需要通过登记程序。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有着明确的界限。

动产质押的基本规定

动产质押的质押合同自成立之时即生效,质权则是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质押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但质权的设立必须以实际交付质物为条件。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分

动产质押主要包括动产和权利质押两大类。不动产只能用于抵押,不能用于质押。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同样不能用于质押。

权利质押的具体规定

1. 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一旦权利凭证交付,质权即设立。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情况,质权则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基金份额和股权:以基金份额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的质权则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 应收账款:其质权的设立则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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