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特定种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后,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这意味着这些票据的抵扣时间不再受到限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详细规定如下:
一、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以及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
要求细节: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受时间限制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
2. 取消期限限制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时间操作空间,无需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抵扣操作。
3. 此规定为增值税管理带来便利,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原文进行表述,未作任何删减或改动,保持了原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