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时间起始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企业应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并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旦确定,不得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时间起始点的计算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采用直线法,并且这种计算所得到的折旧是准予从所得税中扣除的。关于折旧时间起始点的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应从固定资产正式投入使用的月份开始计算折旧。企业应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开始计算其折旧额。这意味着,如果固定资产在某一月份开始使用,那么应从该月份的下一个月份开始计提折旧。例如,若固定资产在3月投入使用,那么应从4月份开始计算折旧。
对于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从停用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当企业决定停止使用某固定资产时,应从该固定资产停用的次月开始,停止计算其折旧。例如,若某固定资产在7月停用,那么应从8月份开始停止计算其折旧。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时,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预估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在进行折旧计算时,能够遵循公正、合理、一致的原则。
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除了以上规定外,企业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正确地计算和记录固定资产的折旧,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都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