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合同履行方式。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优先受领交付或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若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一个买受人同时又为其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最终,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一定优先权。
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针对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当出卖人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时,各买合同的效力均被认定为有效。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于买受人的请求,法院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支持:
一、交付先行的情况
当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时,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给予支持。
二、所有权转移登记先行的情况
若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而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同样会给予支持。
三、交付与所有权登记冲突的情况
若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给某一买受人,同时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将支持其请求。
四、未交付且未登记的情况
在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将按照其请求进行支持。
以上规定确保了特殊动产在多重买卖合同下的权益分配,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