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需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购买时间以及是否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等因素,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分别按照2%和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或销售旧货的记账方式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尤其是固定资产,在增值税处理上需区分不同情形。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其他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具体为:
1.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中,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则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记账时,纳税人需根据以上规定,正确记录销售物品的类别、销售额、税额等,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