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当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次,如企业不提供完整真实的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对于特别纳税调整,税务机关会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最后,此类调整的时效为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摘要字数控制在200字以内。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详解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是针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当这些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下是具体的调整内容和方式:
一、调整的合理方法
当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这些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等。
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若企业未能提供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对于企业作出的特别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补税,并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率将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纳税调整的时效
对于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应注意,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应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企业应妥善保存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资料,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真实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