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附有期限的邀约不可撤销。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以及受要约人有足够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那么要约不得撤销。因此,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附有期限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附有期限的邀约具有不可撤销的特性。具体情形如下:
一、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规定
根据该法的第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形时,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设定了承诺期限
当要约人明确了承诺的期限,意味着在此期限内,要约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
2. 要约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如果要约人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该要约不可撤销,那么受要约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该要约具有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改。
二、受要约方的合理预期
当受要约方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该合同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时,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得到进一步确认。这意味着,一旦要约发出并得到受要约方的认可,要约内容即成为双方应当遵守的约定。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确保每句话都保持原文的表述意思,同时,通过合理的段落划分和小标题使用,使文章更加清晰易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