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工资,但涉及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员工因股权激励产生的收益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执行,有的地方认为股权激励属于因劳动者突出贡献和激励而支付的经济性福利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范畴;但也有法院认为它属于商事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商事纠纷。因此,具体情况需结合当地法规和相关合同来判断。
股权激励与工资所得的关系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在行权时,若实际购买价低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被视为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明确了股权激励与工资之间的某种联系。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认为,限制性股票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激励和薪酬组成部分,虽然其授予时并非传统的货币形式,但当劳动者行权时,其带来的差价收益可以以法定货币形式实现,因此应视为薪酬的一部分。然而,也有不少法院持相反观点,认为股权激励涉及的财产性收益不属于传统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劳动报酬,相关纠纷被视为商事纠纷。
对于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财税【2018】164号文进一步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这一规定反映了税务部门对于股权激励与工资所得关系的某种折中态度。
文章详细解析了财税相关文件以及法院对此类问题的不同看法,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股权激励与工资之间的关系。由于法律实践的差异,对于具体案例中的股权激励机制是否属于工资所得,仍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