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和留置是《担保法》规定的不同担保方式。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不同,抵押可涉及动产和不动产,质押分为动产和权利质押但不动产不可,留置仅限于动产且需与债权有同一法律关系。权利设立也不同,抵押登记对抗第三人,质押自交付财产或权利凭证时设立,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
抵押、质押与留置:核心差异与联系
一、三者的联系
抵押、质押和留置均为《担保法》所明确的担保方式,共同为借贷双方提供权益保障。
二、三者的区别
标的物差异:
抵押: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可作为抵押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不动产不可用于质押。
留置:仅限于动产,并且该动产需与债权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企业间的留置除外)。
权利设立方式:
1. 动产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不动产抵押:必须通过登记来设立抵押权。
3. 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 权利质押: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设立;若无权利凭证,则质权自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的特性:
留置权是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与抵押权和质押不同,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
三者的联系在于都是为借贷提供权益保障的方式,但其在标的物、权利设立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抵押和质押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创设,而留置权则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