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教育家 2024-12-13 23:49 浏览次数:621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担保法》规定的不同担保方式。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不同,抵押可涉及动产和不动产,质押分为动产和权利质押但不动产不可,留置仅限于动产且需与债权有同一法律关系。权利设立也不同,抵押登记对抗第三人,质押自交付财产或权利凭证时设立,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

抵押、质押与留置:核心差异与联系

一、三者的联系

抵押、质押和留置均为《担保法》所明确的担保方式,共同为借贷双方提供权益保障。

二、三者的区别

标的物差异

抵押: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可作为抵押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不动产不可用于质押。

留置:仅限于动产,并且该动产需与债权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企业间的留置除外)。

权利设立方式

1. 动产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不动产抵押:必须通过登记来设立抵押权。

3. 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 权利质押: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设立;若无权利凭证,则质权自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的特性

留置权是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与抵押权和质押不同,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

三者的联系在于都是为借贷提供权益保障的方式,但其在标的物、权利设立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抵押和质押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创设,而留置权则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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