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规定主要包括使用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进行抵扣,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或销售发票、运输业发票等。此外,自2011年12月1日起,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技术维护费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相关发票也可以进行抵扣。
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详解
一、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
根据税法规,增值税纳税人可凭借以下凭证进行抵扣: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海关完税凭证。
3. 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4. 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在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二、特定费用的全额抵减
自2011年12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具体规定如下:
1. 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抵扣凭证。
2. 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进行抵扣。
增值税进项抵扣是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环节,确保纳税人公平税负,促进贸易发展。纳税人在进行抵扣时,需仔细核对凭证,确保符合税法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以上内容,旨在明确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相关规定,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