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取消限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特定票据,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以及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
一、关于抵扣期限的新规定
公告明确指出,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设定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时间约束。这一变革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管理空间,不再受到时间上的限制。
具体要求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发票后,无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确认。
2. 取消稽核比对的时间限制,纳税人可按需进行自主操作。
3. 申报抵扣的期限同样不受限制,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与便利性。这一改革举措旨在优化增值税征管流程,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促进税收环境的健康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