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如何结转其他综合收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税务咨询顾问 2024-12-13 00:45 浏览次数:328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需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转入当期损益。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产生差额时,并不预计可能产生的收益,待处置时实现收益。处理账务时,通过银行存款等科目记录,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同时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处理

在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涉及到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问题。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产生的差额为账面盈利,并未实际实现。出于谨慎考虑,不预计可能产生的收益。然而,当真正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必须将原先计入的其他综合收益进行相应处理。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

1. 银行存款:当收到相关款项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2. 其他业务收入与税费:确认收益时,贷方记录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记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其他业务成本的结转:借方记录其他业务成本,同时贷方记录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及-公允价值变动。

4. 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将原计入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其他综合收益,贷:其他业务成本。

5. 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其他业务成本。

以上分录详细记录了投资性房地产处置过程中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过程,确保了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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