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要约收购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收购方可以无需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而完成收购。这些情况包括:收购不会改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且收购方有挽救方案并获得批准、经股东大会批准收购方取得新股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收购方可以在不触发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获得公司股份。
免于要约收购详解
在资本市场中,免于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收购形式。其具体情形如下:
一、未改变实际控制权的收购
当收购人与出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此次收购可免于要约。
二、上市公司财务困难时的重组收购
若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此时收购人提出并经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挽救公司重组方案,若收购人承诺在三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的权益,这样的收购也可免于要约。
三、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新股发行与收购
经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批准,收购人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超过30%。若收购人承诺在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并且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豁免要约批准,这样的收购行为同样可以免于要约。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可能会认定其他情形下的收购也可以免于要约。这些具体情形,会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以上所述,是免于要约收购的几种常见情形。这些规定为资本市场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确保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