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涉及多种业务时,如果不同业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称为兼营销售;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且有从属关系,则视为混合销售。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中,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兼营不同业务时,需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则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的区别
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若同时涉及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便形成了复杂的业务结构。在这之中,若不同业务类型之间没有明显的从属关系,我们称之为兼营销售。兼营行为中,企业从事的各类业务是相对独立的,彼此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相反,混合销售行为中,一项销售行为便同时涉及货物与服务,并且这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从属关系。例如,一家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的同时销售相关软件,其中技术咨询是服务,软件销售则是货物,二者紧密相连。在税务处理上,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来缴纳增值税。而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则按照销售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而言,若其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且这些业务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应当对这些业务进行分别核算。若没有分别核算,则按照较高的税率进行适用。自2016年5月1日起,这一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执行。
企业在处理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时,需明确区分两种行为的特点,以便正确进行税务处理和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