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免税收入则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等,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两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有不同的规定。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及范围
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总收入可以分为两大类: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并非源于企业的营利性活动,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征税收入,是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其中一部分享受税收优惠,被称为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特别地,根据财税〔2011〕70号文,若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些条件包括:企业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文件、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特定的管理办法或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及其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二、免税收入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四类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原文进行润色后,文章的结构和原意保持不变,信息没有删减,同时遵循了所有的要求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