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固定资产盘亏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转出,根据原文规定,如果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盘亏,且该固定资产已抵扣过进项税,那么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具体来说,涉及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购进货物等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转出增值税。
固定资产盘亏的增值税处理及进项税额转出
当确认固定资产盘亏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且涉及已抵扣进项税时,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关于哪些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以下进行详细阐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若购进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则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特定用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不动产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若专用于上述项目,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及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其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不动产及其相关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同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四、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其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具体的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以上内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