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需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其具体要求包括不得有重大变化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结构,不得对行业地位或行业经营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得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并且不得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等。同时,发行人在用的重要资产或技术必须稳定,否则可能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
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盈利能力要求详解
在主板和中小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有着明确的要求。首先,发行人必须证明自身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不能有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具体要求如下:
一、经营模式与产品结构的稳定性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者服务的品种结构应保持稳定,不得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不得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行业地位与经营环境分析
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应当稳定。任何已经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都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带来考验。
三、关联方与客户依赖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得过于依赖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
四、投资收益的考量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得主要依赖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重要资产与技术的风险分析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及使用,必须稳定且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影响因素
除此之外,任何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都需要被充分考虑和评估。
遵循以上要求,发行人才能确保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持续盈利能力得到充分的认可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