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是企业自创及合并产生的商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而商誉不符合无形资产的认定条件。
不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是企业自创商誉和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非货币性资产,它没有实物形态但具有可辨认性。以下是关于无形资产的具体解释: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特许权等。这些资产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们虽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却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那么,哪些资产不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呢?首先,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应被纳入无形资产的范畴。商誉是企业通过长期经营和积累形成的良好声誉和口碑,它无法单独转让或分割,因此不应作为无形资产来处理。其次,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也不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是基于合并双方的特定条件和交易形成的,它与企业自创商誉一样,无法单独转让或分割。在会计记录中不应将其视为无形资产来处理。
对于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它必须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与相关的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等。它还必须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与企业其他权利和义务转移或分离。在会计分录中,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