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农产品、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对于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特定货物,可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所有进项税额均可加计抵减,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此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发生的研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等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范围详解
一、农产品增值税加计扣除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以9%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这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可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这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相关公告。
二、邮政、电信、现代生活服务的加计抵减
对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所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进行加计抵减。这意味着,不仅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进项可以抵减,本企业的其他业务的进项税额同样享受此政策。但需注意,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某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此加计抵减政策。此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
三、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某些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包括: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是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这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上内容,均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公告,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