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包括: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定并报批;公司不设股东会,重大事项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兼职;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并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制定有着特定的流程,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并报相关机构批准。
一、机构设置与重大事项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此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决策,如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改制等,还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董事会特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的职工代表则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职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有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若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四、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职工代表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主席的职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现有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在机构设置、章程制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以及重大事项管理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特别规定,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