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调整过程中,需按照会计实际核算数进行填报,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部分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调整。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没收财物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等。这些规定适用于企业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的调整。
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的调整方法
在进行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需按照会计实际核算数进行准确填报。对于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相应调整。以下是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明细: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在税前扣除。
2. 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重复扣除。
3.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作为成本抵扣。
4.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5.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6.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可在税前进行扣除。
7.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利息,同样不得税前扣除。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属于可抵扣的成本范围。
调整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同时,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遵循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在填写纳税报表时,务必仔细核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合理的调整,确保企业的税务处理合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