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取消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特定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通过本省的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票认证期限的相关公告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特定发票类型,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以及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
一、取消认证期限的具体内容
1. 涉及发票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新规定下的操作要求
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前述的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这一变革旨在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税务处理流程。
三、具体执行要求
1. 严格按照公告内容进行操作,不得遗漏或误操作。
2. 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地录入。
3. 纳税人应熟悉并正确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享受政策便利的同时,也必须确保所提交的税务信息真实、准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了解并正确执行新的增值税管理规定,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