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这些情况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以及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法院将受理这些诉讼并考虑是否解散公司。
解散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当股东提出解散公司诉讼时,符合以下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股东权益受损情形
当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达到10%以上的股东,发现公司继续存续将会导致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对此类情形应当受理。
二、具体情形
1.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 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3. 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当以上情形出现时,相关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