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捐赠、赞助、准备金支出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则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中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存在部分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如下:
不得扣除的支出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此类收益,不属于经营成本或费用,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本身是一种税收,不属于企业的成本或损失,故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因企业违反税收法规而需缴纳的滞纳金,属于惩罚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这些均属于企业非法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只有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
(六)赞助支出:通常这些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联,故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经过税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这些支出不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或费用,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可税前扣除的范围
企业的实际开支中,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支出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必要的支出。
以上内容,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