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刚成立时,发生的开办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等,在实际发生时做会计分录,借方为开办费,贷方为银行存款等科目。筹办期的结束以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标志。开办费的处理可根据新税法规定,选择一次性扣除或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公司刚成立时的会计分录处理
企业刚成立时,主要发生的是开办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在实际发生时,会计分录如下:
开办费用的会计分录:
借: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标志。在筹办期内,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而非筹建期的费用,则按费用属性计入相关损益科目。
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于开办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执行。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一旦选定摊销方法,不得更改。
企业在处理会计分录时,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