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包括: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特定行为不视为执行事务;利润分配需遵循合伙协议,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这些规定旨在明确有限合伙企业中各类合伙人的权责界限,保障企业运营秩序。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1.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数个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那么这些被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均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禁止
《合伙企业法》明确指出,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他们在企业中的行为,如参与决策、提出建议、选择审计机构等,并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具体行为包括: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他相关行为。
三、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分配利润时,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 有限合伙人有权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由于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企业事务的执行,因此他们与本企业进行交易一般不会损害企业利益。
有限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利润分配及合伙人权利方面有着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合伙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