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与增值税相关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来征收增值税。固定资产清理工作涉及固定资产因磨损、遭受灾害、事故丧失生产能力,或因陈旧过时需淘汰更新时的鉴定、报废、核销资产及处理残值等活动。当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估确认应予报废并转入清理时,表明该固定资产退出企业生产经营,原固定资金投资随之减少。
在会计核算方面,报废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已提折旧会被注销,同时冲减固定基金。具体借贷分录如下:
一、报废固定资产处理
1. 注销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 收取残值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二、涉及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简易征收增值税。具体增值税处理为:
1.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若符合简易征收政策,可相应抵减应交增值税。
固定资产清理与增值税的处理密切相关,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合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