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增值税是如何征收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审计先锋 2024-12-13 02:29 浏览次数:819

固定资产清理与增值税相关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来征收增值税。固定资产清理工作涉及固定资产因磨损、遭受灾害、事故丧失生产能力,或因陈旧过时需淘汰更新时的鉴定、报废、核销资产及处理残值等活动。当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估确认应予报废并转入清理时,表明该固定资产退出企业生产经营,原固定资金投资随之减少。

在会计核算方面,报废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已提折旧会被注销,同时冲减固定基金。具体借贷分录如下:

一、报废固定资产处理

1. 注销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 收取残值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二、涉及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简易征收增值税。具体增值税处理为:

1.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若符合简易征收政策,可相应抵减应交增值税。

固定资产清理与增值税的处理密切相关,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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