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特定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享受减按2%征收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则根据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包括购进或自制时间、是否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等。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增值税政策执行。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详解
关于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有一定的优惠。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然后应纳税额=销售额×2%,即可以享受3%减按2%的征收优惠。
一般纳税人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增值税的征收。
1.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税率正常征收增值税。
2. 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销售在此日期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同样享受3%减按2%的征收率优惠。
3. 若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那么销售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则按适用税率正常征收;而销售试点之前的固定资产,仍享受2%的优惠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现行的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以上内容是对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的详细解释,确保在遵循原文意思的前提下,对文章进行了适当的润色,并保持了文章的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