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金银首饰为例,介绍了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分录处理方式。在旧货换新货的过程中,会计分录包括库存商品的借项和贷项,银行存款的借项,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的贷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旧换新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对于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以旧换新销售货物的会计分录处理
一、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会计分录处理
1. 当企业收到旧金银首饰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作价金额)
银行存款等(实收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实际收取的不含税金额×适用税率)。
二、其他商品以旧换新的会计分录处理
1. 购入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等
2. 销售商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对于小规模企业则为应交税费-应交税费)。
3. 同时,当商品成本结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应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来确定销售额,并据此进行增值税的计税和开票。对于收取的旧货物,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特别地,对于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销货方可以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来征收增值税。如果仅收取差价,那么销售额可以按照差价来确定。在进行会计分录处理时,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