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记账凭证的附件要求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不附原始凭证的是结账的记账凭证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一张原始凭证对应一张记账凭证的,应将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若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可有两种处理方式。对于费用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情况,原始凭证由本单位保留,并开出分割单给相关单位。
财务记账凭证的附件要求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条款,财务记账凭证的附件应当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不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
1. 结账的记账凭证以及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二、一张原始凭证只对应一张记账凭证的情况:
在这种情形下,应将原始凭证直接附在对应的记账凭证后面。
三、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情况:
处理方法一:可以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便于后续的查找和核对。
处理方法二:若需复印原始凭证,则应将其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其他记账凭证则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四、关于共同负担费用的原始凭证处理:
当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的费用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该原始凭证由本单位保留并附在相关记账凭证后。同时,为其他共同负担费用的单位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明确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或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等。还需列明费用分摊情况,如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这样可确保各单位能准确结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