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指的是承租人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享有在特定时间内行使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通常为15天,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意愿,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权利仅适用于房屋租赁,不适用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若出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若出租人委托拍卖租赁房屋,需在拍卖前5日通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及相关解释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为15天。当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如果承租人在该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意向,其优先购买权将被视为失效。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详细解释如下:
一、基本定义及通知义务
当出租人打算出售租赁房屋时,必须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此期间,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享有此权利。
三、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 如果出租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2. 但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四、拍卖情形下的通知与认定
若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必须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未参加拍卖,人民法院将认定其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了解并遵守上述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及相关解释,有助于保障承租人的权益,同时也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