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准抵扣进项税额是指,在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符合抵扣要求或者需要转出的进项税不可抵扣。具体来说,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等也不得抵扣。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解析
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收。在增值税的核算中,抵扣进项税额是一个重要环节。那么,当说到增值税不准抵扣进项税额时,意味着什么呢?
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境下,纳税人无法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来说,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一、不可抵扣的项目
1.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
2. 因非正常损失而购进的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详细规定
1.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也不得抵扣。
2. 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若因非正常损失,则不得抵扣。这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在内的在建工程。
三、特定服务不可抵扣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执行时间与规定来源
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条例由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发布。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增值税相关法规进行阐述,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