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及特别规定
在我国会计准则下,企业应对其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计提。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存在以下一些特定情况。
对于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从下个月起开始计提折旧,而当月则不进行计提。相反,对于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的折旧仍需计提,从下个月起则不再计提。
除特定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计提。这些特定情况包括: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对于已经提足折旧但仍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不再进行折旧的计提。
二、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固定资产,在某些情况下不计提折旧,尤其是当其单独计价时。
三、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并非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产,一般不进行折旧的计提。
2. 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进行折旧的计提。
四、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
当固定资产正在进行更新或改造时,一般暂停计提折旧。
五、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对于计划出售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期间一般不计提折旧。
除上述列出的特殊情况外,其余固定资产均需要计提折旧。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