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具体会计分录处理为: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将应纳税额记入相关科目,加计抵减的金额则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操作指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享有一项优惠政策: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针对这一政策,现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同时,
贷:其他收益 (为加计抵减的金额)
以上分录反映了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一方面减少了未交增值税的负债,另一方面,通过加计抵减政策,增加了企业的其他收益。
三、值得注意的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时,应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增值税的核算准确无误。
通过上述会计分录操作,企业可以更加清晰地反映增值税的抵减情况,确保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