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在不满足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涉及换入和换出多项资产时,按照各项资产的相对比例分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至各项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如何以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若不满足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应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形
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时,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对于换出的资产,在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二、涉及补价的情形
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需考虑补价的账面价值。具体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同样不确认损益。
三、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处理
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首先根据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可按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同时,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每项资产在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以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资产交换的公正、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