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包括: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以及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被详细阐述。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一、代理期限与事务完成
当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代理的事务已经完成,委托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二、取消与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期限内取消委托,而代理人也有权选择辞去委托。这种情况下,委托代理终止。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代理人因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继续履行代理职责,委托代理协议将因此终止。
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逝世
代理人的死亡或被代理人的死亡,都将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若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些组织若因故终止,其委托代理关系也将相应终止。
具体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以上各点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