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时,若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或债权人可主张认定出资未履行。法院会责令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变更后视为股东出资登记时间。
关于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如下:
一、出资人以财产出资的相关规定
当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进行出资并交付公司使用时,若尚未完成权属变更手续,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有以下指导原则:
1. 权属变更手续的责令:法院将责令相关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完成权属变更手续。
2. 出资登记时间的确定:当权属变更手续完成时,此时间点将被视为股东的出资登记时间。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对于此类出资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出资的财产权益真实、有效。
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对于已交付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财产,股东仍需承担出资责任。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资,还需遵循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监督出资过程的进展,以保障公司的利益和稳定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