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些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这些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计入设备成本,未抵扣完的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购入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
购入设备的进项税额与成本的关系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抵扣其新购入或自制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这一政策为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具体来说,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指的是那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等。这意味着企业购入长期使用的设备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计入抵扣,降低企业的税负。
关于会计处理,当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会计分录通常为:
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账户(设备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支付款项)
这样,企业购入的设备成本不仅包括设备的购买价格,还包括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额,而这部分税额之前是可以抵扣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还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资金使用安排。
以上内容严格遵循了原文的表述,没有进行任何删减,同时避免了使用总结性词汇和特定开头语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