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包括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货物行为,如将货物交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等。此外,还包括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行为。这些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和条例。
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货物销售类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对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非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
二、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
3.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类
8.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且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9.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同样排除公益性质及面向公众的情况。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增值税的公平征收和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