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并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发起人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功成立时的责任
当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需要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确保相关债务的清偿。同时,对于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需负返还责任,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保障认股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若因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发起人需承担对公司赔偿责任。发起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尽职尽责,维护公司的利益。
具体责任如下:
1.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需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全部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对于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需返还股款,并加算相应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若因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发起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通过以上责任的明确,发起人们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需更加谨慎行事,确保公司的顺利成立及其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