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需符合一定条件和比例才能准予扣除。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别为5:1和2:1。若企业能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准予扣除。依据财税〔2008〕121号通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扣除规则如下:
关联企业利息扣除计算规则
一、金融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果不超过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限额,即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那么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此比例或限额的部分,不得在当期及以后年度进行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对于其他非金融企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2:1。同样,只有在不超过此比例和限额的范围内,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特殊情况下关联方利息支出的扣除:
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那么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以准予扣除。
以上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在处理关联企业利息扣除时,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合规操作。